(2012年2月8日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使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和执行效能,更好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决定和决议,根据本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是本会的日常重大事务决策机构,由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应当树立大局观念,维护行业形象,勤勉尽职做好协会工作,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本人所在企业谋取私利。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作为例会制度,一般安排在双月第一周的星期五下午召开。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或延期召开。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或授权其他领导成员召集主持。会议必须有应到会人数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对拍卖行业工作的指示、决定和措施;
(二)确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召开。研究并决定需提请常务理事、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审议决定的有关事项,负责对决议后事项的检查落实;
(三)研究决定应由协会班子集体决定的重大活动和财务开支事项;
(四)研究并审定协会有关组织机构的设立并领导开展工作;
(五)研究决定重大突发事项的处理和其他需要集体决定的事宜。
第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决策方式。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办法,以超过到会有表决权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为有效。表决情况应予记录并由到会人员签字备案。
第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重要议题或其他重要事项,可以召开扩大会议,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
第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故不能正常出席会长办公会议应当提前一天向秘书处请假,也可委托其他会议组成人员代理出席会议。如连续3次或全年累计4次不能正常出席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说明或辞去相关职务。
第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允许个人保留意见,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不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将情况报告会长同意后重新征求办公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
第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秘书处传达部署并组织落实。重大事项须由分管副会长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向下一次的会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确定的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得擅自对外披露传播会议讨论情况和参会人员发表意见及表决情况。若有违规且屡犯的,会长办公会议有权拒绝其出席。
第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秘书处负责会议安排、通知、记录以及草拟会议纪要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自第三届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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