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经信商贸函〔2013〕1380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拍卖业协会: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司法拍卖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487号,见附件1)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确定人民法院涉诉资产统一交易场所的通知》(粤高法〔2012〕303号,见附件2)要求,我省已建成21家公共资源拍卖中心(23个场所,以下简称中心)。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选定这21家中心(23个场所)作为全省法院涉诉资产统一交易场所(附件3)。现将全省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名单印发给你们(见附件4),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理顺工作。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司法拍卖改革的认识,积极配合法院系统推进司法拍卖改革。主动与当地法院加强沟通,增强服务意识,帮助拍卖企业走出经营困境。引导本地区中心和拍卖企业创新拍卖经营方式,在做好司法拍卖的基础上,逐步将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的服务范围从司法拍卖领域向其他公共资源拍卖领域延伸,帮助中心树立在公共资源拍卖领域的主导地位。 二、加强监管,建立机制。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地区公共资源拍卖中心运行,加强对中心举办拍卖活动的现场监督,安装网络拍卖监控系统,实现拍卖活动全过程的网络实时监控。主动建立与法院、公安、海关、国资、工商等部门信息互通、行动协调、联系顺畅的联合监管机制。对违反《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督促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中心运作的规章制度,提供优质服务。主动维护拍卖活动秩序,协助工商部门在中心建立拍卖维权服务站,受理拍卖投诉工作,绝不包庇拍卖活动中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各级拍卖行业协会认真落实行业自律有关规定,定期对中心运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协助做好行业监管工作。
附件:1.关于做好司法拍卖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 2.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确定人民法院涉诉资产统一交易场所的通知 3.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核准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东莞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等 涉诉资产统一交易场所的通知 4.广东省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名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3年5月21日 来源:商贸服务业处 相关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