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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为司法拍卖立规矩 法槌与拍卖槌建起“隔离墙”
2011-10-10 00:00:00
 

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标的信息全公开,拍卖价格最大化

  最高人民法院21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有关情况。《规定》共十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通过统一管理机构、职责、委托方式、场所等规定,实现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王少南介绍,统一管理部门,就是由司法辅助部门统一负责对外委托拍卖,作为拍卖机构与执行部门的中间协调部门,隔断执行员与拍卖机构的关联;统一资质标准,就是由政府有关部门评定的具有司法拍卖资质的拍卖机构均可进入司法拍卖;统一随机方式,就是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统一拍卖场所,就是涉诉国有资产通过省(市、自治区)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竞价,证券类通过证券交易所来实施;其他司法委托拍卖则纳入拍卖机构统一的拍卖平台进行。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今后凡是由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只要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都可参加随机摇号,使每个评估、拍卖机构具有公平竞争的机会。

  《规定》通过标的信息公开,严格保密竞买人信息,实现拍卖价格最大化。拍卖前,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统一发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信息,拍卖后对委托评估、拍卖结果进行网上公示。

  此外,《规定》加强严格管理监督。人民法院负责对评估、拍卖机构的司法委托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明显错误、评估报告严重失实,拍卖过程中存在严重瑕疵,影响拍卖结果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主管和监管部门对评估、拍卖机构作出相应处罚,并取消其资格。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白龙)来源人民网广东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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