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拍卖中心服务费用收取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内容更新中...: 根据6月中下旬征集各内容更新中...对拍卖中心服务费用收取办法的意见综合,依据《广东省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管理规则》精神,参照东莞、阳江等地拍卖中心的做法,为确保拍卖中心正常运行,经7月7日下午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拍卖中心服务费用收取暂按以下办法执行: 拍卖未成交或成交价20万元(含)以下的不收费;成交价20万元至50万元(含),按场次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捐资单位每场500元,未捐资单位每场1000元;拍卖成交额50万元以上的,按照一定的佣金比例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捐资单位按佣金收入的5%收取,当年度累计收费5万元封顶;未捐资单位按佣金收入的10%收取,当年度累计收费10万元封顶。 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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