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内容更新中...: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对司法委托拍卖工作提出了新的规范。其中要求从2012年1月1日起,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此外,近年来省市经信、工商等有关部门也对建立统一拍卖平台的工作提出要求。根据2011年5月27日深拍协二届五次内容更新中...会决议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我市拍卖中心筹建工作将于近期启动。 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拍卖中心的选址、资金筹措等有关问题征询各内容更新中...的意见。请各单位于10月12日前将有关意见书面报(或传真)协会秘书处。协会将尽快召开有关会议研究决策。 有关问题如下: 一、拍卖中心面积拟定1000-1500平方米,需筹措的资金包括第一年租金和押金、装修费用、配套设施和电子设备等,预计需要250-300万元。你单位认为是否合理?有哪些更好的建议? 二、你单位是否了解有比较合适的场地(包括具体位置和租金价格)?对场地租用有哪些更好的建议? 三、对资金的筹集,你单位认为在现有的80家拍卖企业中应按照怎样的原则筹集?对资金筹措标准有何建议? 四、对建立拍卖中心的其他建议。 请认真研究并予回复。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1〕21号文 深圳市拍卖业协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8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法释〔201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2010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第二条 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第三条 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第四条 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 第六条 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其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评估、拍卖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1)评估结果明显失实; (2)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瑕疵; (3)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拍卖工作; (4)其他有关情形。 第九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主题词:法院工作 委托评估 拍卖 规定 (共印100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1年9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