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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12-20 00:00:00

                    2012.12.10   关键字:公共资源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监察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海关  

                            沪商服务[2012]780号

 

 

    上海市商务委等八家单位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本市公共资源拍卖管理,促进政务公开和廉政建设,提高公共资源及司法委托等拍卖活动的质量和效率,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制定《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管理办法》并印发。在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进行的公共资源及司法拍卖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公共资源拍卖管理,促进政务公开和廉政建设,保证公共资源拍卖的统一、规范、透明、高效,提高公共资源拍卖的质量和效率,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24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

    公共资源拍卖是指依法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公共资源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拍卖方式。

    公共资源包括:海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罚没的物品,充抵罚款的物品,以物抵税、以物抵债和无法返还的物品,以及相关部门获得的无主物品。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涉讼资产拍卖参照适用。

    公共资源拍卖活动包括拍卖标的委托、拍卖公告、展示、拍卖会组织、拍卖价款结算、标的交割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以下简称“公拍中心”)是经市商务委员会批复同意,由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组建成立的面向全社会的行业公共平台,为各拍卖当事人提供拍卖服务。

    在公拍中心进行的公共资源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原则)

    依法进行的公共资源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做到“统一进场交易、统一网络平台、统一发布公告、统一接受监管”。

第五条(监管部门)

    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负责对本市公共资源拍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监委会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监察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等联合组成。

第六条(监管方式)

    监委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实施联合议事监管。

    监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公拍中心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规则

第七条(委托人)

    公共资源拍卖的委托人是指依法可以处分或执行公共资源处置的政府部门、司法机构以及其他组织。

第八条(拍卖人资格)

    拍卖人应为依法注册并取得政府指定公物、罚没拍卖资质以及司法强制执行拍卖资质的企业法人,其基本要求是: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拍卖委托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5、在取得公共资源拍卖资格前的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拍卖人从事网络拍卖等专业岗位的人员应取得拍卖协会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拍卖人应当符合其要求。

第九条(拍卖人选择)

    委托人按照有关规定评选确定具有公共资源拍卖资格的拍卖人,委托合格的拍卖人依法组织拍卖活动。

第十条(竞买人资格)

    竞买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它组织机构。

    竞买人应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和“拍卖须知”等规定,向特定的拍卖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拍卖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竞买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其竞买人资格。

第十一条(拍卖保证金)

    竞买人应在拍卖会前交验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或本人的身份证明,足额交付拍卖保证金,取得竞买资格,领取竞买号牌,参加拍卖会(含网络同步拍卖)。

    拍卖保证金的数额依据相关部门的规定和拍卖公告的要求交付。

第十二条(拍卖公告)

    拍卖人应通过报纸等公开发行的主流媒体发布公共资源拍卖公告,或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刊登在指定报纸上,同时发布到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公拍网和拍卖人官网上,并向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拍卖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委托人根据标的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拍卖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拍卖人。

第十四条(拍卖场所)

    本市公共资源拍卖活动原则上在公拍中心场内举行。遇到特殊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可选择公拍中心以外的适合公共资源拍卖的场所举行拍卖会。

第十五条(竞买方式)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拍卖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拍卖。代理人参加拍卖会的,应当出具竞买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内容更新中...项、权限和期限。

    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代理人)可以选择公拍网的网络同步拍卖平台参加拍卖会,在网上竞买标的。

第十六条(拍卖活动监管)

    公共资源拍卖活动监督管理,采取公拍中心现场监督和网络实时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监委会、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可通过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公拍网的拍卖会直播对拍卖人进行监督;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政府主管、监管部门及委托人到拍卖会现场进行监督。

    拍卖人应对拍卖会进行全程录像,各类拍卖纪录及资料应保存不少于两年,并接受拍卖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十七条(拍卖价款的结算)

    买受人的拍卖成交款、拍卖佣金的收取与支付,应按照委托人要求和拍卖资金专项结算管理办法进行结算。

    拍卖成交,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余成交价款应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

    对其他竞买人交付的保证金,拍卖人应在拍卖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原途径返还竞买人。

第十八条(拍卖标的交付)

    买受人按规定向拍卖人支付足额拍卖成交款和拍卖佣金后,拍卖人经委托人确认,向买受人交付拍卖标的,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如买受人未按规定交付拍卖成交款和拍卖佣金,拍卖人有权依法对其作出违约处置。

第十九条(拍卖会备案)

    拍卖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拍卖会前向工商管理部门备案,报送拍卖公告、拍卖师执业证书、拍卖目录和拍卖规定等文件资料。

    拍卖人在拍卖会后,妥善保管拍卖笔录,相关材料整理归档,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拍卖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委托人报送结案报告。

 

                              第三章 协调机制

第二十条(组织职能)

    监委会办公室负责公拍中心的日常运行。

    公拍中心应在行政、会务管理、网络技术支持和后勤安保等职能岗位上配备人员,建立制度,确保公拍中心安全高效运行。

第二十一条(贯彻职能)

    监委会办公室贯彻执行主管部门关于公共资源拍卖政策法规,审议安排公拍中心的重点工作,制定和完善运行机制,检查计划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监督职能)

    监委会办公室监督公拍中心日常的拍卖活动,考查公拍中心是否按照公共资源拍卖活动的组织规则运行,发现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条(联络职能)

    监委会办公室负责与监委会各成员单位联络,接受监委会的监督和指导,完成监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汇报职能)

    公拍中心定期以通讯和简报等方式向监委会成员单位报送中心工作动态、成交统计结果、重大事件等信息。

 

                              第四章 管理规则

第二十五条(部门划分)

    公拍中心下设会场管理部、法律工作部等部门,根据监委会制定的各项工作管理制度,维护中心拍卖活动秩序。

第二十六条(会场管理部职能)

    会场管理部负责为公共资源拍卖活动提供设施安全、功能完善的场所,并统筹安排拍卖人进场拍卖的时间、场地和设备。

    根据公拍网的拍卖公告在中心会场内发布拍卖信息,并派专人维护公拍中心的电子竞价、网络拍卖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法律工作部职能)

    法律工作部负责研究和制定拍卖中心管理办法、运行流程等规范性文件。收集、研究拍卖活动中的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哄抬竞价、成交后毁约等新情况、新手法;向主管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立法建议。

第二十八条(配合监管)

    建立公拍中心日常运行日志和交易档案,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拍卖信息,积极配合监委会、上拍协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管。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拍卖人组织公共资源拍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拍协发出整改通知,并视情节轻重,在全行业通报批评,必要时报市商务委、市工商局或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1、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拍卖公告的;

    2、未按《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

    3、未按上拍协的有关要求实施现场与网络同步竞价、视频直播的;

    4、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制止竞买人的恶意串通、扰乱拍卖会秩序,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三十条

    拍卖人在从事公共资源拍卖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应根据其情节暂停或是取消其拍卖资格,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提请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1、未尽到拍卖人的责任义务,不进行拍卖标的调查、不组织拍卖招商、不接待竞买人咨询、不安排竞买人勘察标的的;

    2、未达到拍卖保留价成交的、采取不正当的办法限制竞买人参加拍卖会、故意误导竞买人竞价的;

    3、违规违法操作、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

第三十一条

    公共资源拍卖管理部门和公拍中心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拍卖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


   
 

                                             --来源:上海拍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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