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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拍卖2012第6期】特别关注:拍卖师执业管理与操作规范
2012-06-13 00:00:00
                     2012.06.11   关键字:拍卖师   规范      
  

    导读:《拍卖师操作规范》已经正式获批通过,那么此次《规范》的出台经过了怎样的论证,其中对于拍卖师执业行为有了哪些详细的规定,具体条款又会对拍卖师执业规范产生怎样的影响?为了了解这些业内所关心的问题,本刊特别邀请相关人士对《拍卖师操作规范》进行了解读。

 

    贯彻实施标准 提升执业水平

    ——专访中拍协秘书长李卫东

 

    中国拍卖:《拍卖师操作规范》的颁布实施对拍卖师队伍和行业建设的意义及作用是什么?

    李卫东:《拍卖师操作规范》由商务部于2012年3月23日作为国内贸易行业标准正式颁布,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它的颁布与实施,对于加强拍卖师队伍建设,促进行业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它是对现有关于拍卖师执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及《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拍卖师地位、作用和执业都做了原则性规定,但有很多不具体的地方,特别是对规范拍卖操作层面缺乏明确的内容。《拍卖师操作规范》正是在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础上,细化、明确了拍卖师执业操作中的相关详细规定,丰富、完善了拍卖师执业操作环节的基本流程和规范性做法,该标准出台充分发挥了作为《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细化和补充功能。

    第二,它是拍卖师执业操作的基本要求和规范。中国拍卖业恢复发展20年以来,注册执业的拍卖师已逾万人,广大拍卖师依据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实践中摸索总结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操作流程和主持技巧,但在如何落实三声报价敲槌成交、如何报价、如何保障优先权人权利等关键环节,出现了各行其是甚至相互冲突的不同做法。《拍卖师操作规范》正是在全面结合我国拍卖行业现实状况的基础上,着重突出了我国拍卖师操作的“程序性、规范性”要求,同时借鉴吸收了国际上拍卖业起步较早、发展成熟的经验,制定出了符合《拍卖法》并契合我国国情的拍卖师业务操作标准。

    该标准以拍卖程序为编制主线,正文由九个部分(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基本原则;5、准备工作;6、行为规范;7、主持;8、主持程序;9、拍卖方式)组成,从拍卖会的准备工作开始,直至拍卖会结束止,基本依照我国拍卖活动操作的自然顺序编制。该标准系统、全面地规范了拍卖师在拍卖活动中的各项操作行为,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它是维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只对拍卖师地位、作用和执业等做了原则性规定,拍卖师和拍卖企业在拍卖活动中因为拍卖师的具体操作陷入法律纠纷和争议时,由于既有的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细的内容,致使相关部门无法做出具有法律依据的裁决,甚至会成为委托人、买受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挑剔拍卖企业的籍口与托词。《拍卖师操作规范》的适时出台,很好的解决了这些问题。如果拍卖师在拍卖活动中严格遵行该标准规范执业,当遇到法律纠纷时,该标准作为行业标准也是全行业的普适性规范,就能够成为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决的依据。如此,就能最大限度的维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它的颁布与实施是促进行业规范性发展的重要措施。拍卖师是通过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而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是拍卖会的法定主持人,他们既是拍卖企业的骨干,是拍卖行业的中坚力量,其在拍卖台上的言行举止均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操作时有法定的主持程序和要求,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执业。但在实际主持拍卖活动中,个别拍卖师的主持比较随意,严重的甚至可能违背了《拍卖法》规定的法律基本原则和操作规则。《拍卖师操作规范》颁布和实施能够规范和提升广大拍卖师的主持技巧和执业水平,统一指导和约束拍卖师的主持活动。随着该标准的实施,它将在维护拍卖师队伍的健康发展和壮大,乃至促进全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国拍卖:如何贯彻落实好《拍卖师操作规范》?

    李卫东: 我们将在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积极开展《拍卖师操作规范》的宣贯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制定宣贯方案,编制《拍卖师操作规范》释义本。目前,我们已经组织了以《拍卖师操作规范》编制组为主的有关专家,正在紧锣密鼓地编写《拍卖师操作规范》释义本,同时,与有关地方协会探讨标准的联合宣贯方案,为开展《拍卖师操作规范》的宣贯做好工作计划和必要的准备。

    第二,作为每一个执业拍卖师必修课,开展教育培训。从下半年开始的未来一年半中,我们将组织多种多样的学习和考核形式,把《拍卖师操作规范》作为执业拍卖师的必修课程,争取使每个拍卖师都要认真学习一遍,并切实掌握其内容。

    第三,结合《拍卖师操作规范》加强对拍卖师执业的日常监管,树立达标标兵。今后,我们将以《拍卖师操作规范》为依据,对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加强监管。拍卖师在拍卖活动操作中如果违背了标准的要求,并且造成了一定影响和损失的,我们将依据《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对于在工作中能够按照《拍卖师操作规范》主持拍卖会,且业绩突出的拍卖师,我们也将授予达标标兵称号,给与鼓励和表扬。

 

    中国拍卖:近年中拍协为促进拍卖师行为规范所做的工作有哪些?

    李卫东:中拍协所做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把好拍卖师的入口关。在拍卖师入门考试阶段,逐年提高了理论基础知识和主持技巧的考试标准,特别是针对主持技巧考试,结合拍卖活动实际需要,不断完善考试的流程、内容和要求。

    二是加强日常监管。结合拍卖师执业中出现的新情况,经过充分的调研,协会去年出台了《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文件。对于在执业中有违规违纪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据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对于长期不处于执业第一线的挂证拍卖师,暂时停止其执业资格;对于因违法违规被处罚的拍卖师坚决取缔其执业资格,完善了退出机制,纯洁了拍卖师队伍,较好地维护了拍卖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同时,日常监管工作中,也更加注重考察拍卖师的实际执业状况,更加关注拍卖企业的生存发展中的实际需求,不断提高为拍卖师服务的水平,给拍卖师执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是抓好拍卖师的继续教育。以不断提高执业拍卖师道德水准、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为目标,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通过持续不断地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给广大拍卖师提供相互交流学习的平台,促进拍卖师规范操作和拍卖企业依法经营,保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是不断加强理论建设。《拍卖师操作规范》是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基础上,总结多年来我国拍卖师在实际工作中执业实践的经验,集中了优秀拍卖师的智慧编制而成的,它是我国拍卖师队伍建设在理论方面取得的一个突出成就。当然,随着它的实施与执行,根据未来发展的需要,将进一步总结不足并加以完善提高。

 

    中国拍卖:接下来中拍协对拍卖师队伍建设有什么计划?

    李卫东:面对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中拍协还需要进一步做出努力,不断探索,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强拍卖师队伍建设。

    一是对拍卖师实行资格和执业分开管理的制度。随着拍卖业的发展,拍卖师队伍逐年增加,我国注册的拍卖师数量已经逾万。随着拍卖师队伍的不断壮大,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和管理工作也慢慢曝露出一些问题。《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已颁布16年,有些条款与出现的新情况不相适应。现行的管理模式之下,发现主要有以下问题,有些拍卖企业注册的拍卖师只是挂证,从不主持拍卖活动,有的拍卖师长年聘请业内几个最知名的拍卖师主持本企业的拍卖会,有的拍卖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上台主持的机会。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解决的基本思路是,对拍卖师实行资格与执业注册分开管理。对于通过资格考试的拍卖师,在具备一定的条件并考核后予以注册执业;对于不在拍卖行业工作的,保留其资格,不允许注册执业。对于执业的拍卖师,以《拍卖师操作规范》的颁布和实施为契机,加强监管力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要求,切实提高拍卖师执业水平。

    二是进行拍卖师考试制度改革,使资格考试面向全社会。按照目前现有的规定和制度,拍卖师考试仅面向拍卖行业的从业人员,已经造成了人才匮乏、选材有限的局面,在拍卖师管理工作中也逐渐显现出了很多弊端。为了改变这种现象,中拍协目前正积极寻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同意,在下一步做好拍卖师资格与执业注册分开管理的基础上,进行制度设计和实践,改变目前拍卖师局限于拍卖行业内考试的局面,扩大考试面,使拍卖师资格考试面向全社会,吸收社会上的优秀人才进入拍卖行业,不断提高拍卖师的人才结构和队伍素质。

 

    解读《拍卖师操作规范》

    文/《规范》编制小组

    《拍卖师操作规范》的出台凝聚了编撰组的共同努力,也离不开相关各方的鼎力支持,借此机会,编制小组的全体成员向给予此项工作大力支持和帮助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向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家学者以及全国拍卖师们致以衷心的感谢。

 

    重点把握四项编制原则

   (一)细化法律规定的原则。该标准编制以《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基本原则为准绳,对拍卖操作规则、程序、方式、方法等进行了具体操作规范。充分考虑并体现了该标准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细化和补充功能。7.6.1就是《拍卖法》第五十条规定,为了确保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可以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我们便以7.6.2和7.6.3内容对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又如“7.7.1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这也是《拍卖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了确保拍卖师以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成交,便细化并补充了7.7.2 买定方式为落槌的,拍卖师落槌时应关注其他竞买人的举动,确保落槌的成交价是竞买人的最高应价;7.7.3 拍卖师不应接受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买定后的竞价要求;7.7.4 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买定后,拍卖师应要求买受人以再次出示号牌的方式确认成交价格和号牌号码。细化法律规定,是标准编制工作的主要目标和功能。

   (二)以拍卖程序为编制主线的原则。该标准正文共有九个部分,包括: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基本原则;5、准备工作;6、行为规范;7、主持;8、主持程序;9、拍卖方式,基本依照我国拍卖活动的操作顺序编制,从拍卖会的准备工作开始,直至拍卖会结束止,系统、全面地规范了拍卖师的各项操作行为,具有很强的实际操作性,有利于标准的贯彻实施。如:第7部分“主持”中,7.1 工作语言、7.2 开场致辞、7.3 报价和报号牌、7.4 竞价幅度、7.5 举牌应价、7.6 保留价和7.7 成交表示。

   (三)适用各类拍卖活动操作的原则。编制该标准,我们重在拍卖师操作的普适性和综合性,全面考虑了我国拍卖师主持各类拍卖活动的工作状况,对拍卖主持中应当规范的一般行为设定标准,不以艺术品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或司法执行财产拍卖等进行分类设定标准。如此,可提高我国拍卖师的综合主持能力及其操作水平。如第1部分“范围”第二款: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经营性拍卖活动。网络拍卖或以网络为辅助手段的拍卖活动可参照使用。而对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则辅以说明。如第8部分“主持程序”中的8.4 法律法规对拍卖主持程序有特殊要求的,拍卖师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不涉及个人主持风格的原则。编制该标准,我们注重规范的是拍卖师的操作行为,避免操作中容易出现的法律纠纷乃至诉讼,规避法律风险,没有涉及拍卖师个人的主持风格内容。编制组全体成员非常认同拍卖师应有自己的主持风格,并十分赞赏风格的多样性和“百花齐放”。

 

    截止2012年6月初拍卖师情况

    重点解读引发热议的6个条款

    在这次规范的编制过程中,我们的工作得到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大拍卖师的热烈响应和大力支持,编撰组成员间也就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议和辩论。这里,我们选择6个条款来进行详细的说明。

   (一)7.4.4 拍卖师接受竞买人小于竞价幅度报价时,也应接受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幅度竞价。

    拍卖师是竞价幅度的主要制定者之一,也是临时调整竞价幅度的唯一决定者。竞价幅度在价格竞争中作用明显,通过观察它的运行轨迹,可基本看出交易价格的来龙去脉;竞价幅度也是拍卖师维护竞价秩序、体现公平竞争、促成拍卖交易的重要工具。因此,拍卖师应是竞价幅度的运用高手。

    竞买人小于竞价幅度报价,通常是在竞价渐近尾声时。此时,有的竞买人已力不从心,但又不愿放弃,便会要求拍卖师接受其小于竞价幅度的报价。遇此情况,拍卖师应判断其他竞买人的后劲。1、若他人斗志昂扬者众,则无需理会其小于竞价幅度的报价要求;2、若他人亦有胆怯迹象,可接受其小于竞价幅度的报价要求,以励其他竞买人再战;3、若拍卖师接受了一方竞买人小于竞价幅度的报价要求,其他人也要求以此相同的幅度加价,出于公平原则,拍卖师理应接受;4、竞买人小于竞价幅度报价应有限度,拍卖师应有不可接受的小于竞价幅度的报价底线。如10万元的东西改加百元、拾元等,皆是不可接受的。否则,竞价过程会过于冗长。

   (二)7.5.2 竞买人应价时,拍卖师宜要求竞买人以举牌方式表示。

    号牌号码是表示竞买人具有竞买资格的一种身份标识。竞买人举牌的动作在拍卖会上是必需的,应是一种应价或报价的形式。拍卖师要求竞买人以举牌方式表示应价,可以藉此彰显拍卖过程和结果的公开性。故拍卖师要求竞买人以举牌方式作价格表示,本不应是业内热议的问题。但现在有些艺术品拍卖会的竞买人只在拍卖师落槌后才举牌示意,竞价过程不举号牌,或举手或点头,理由是怕被其他竞买人跟价(有些竞买人专跟有眼力的专家买东西)。这种现象在国外的拍卖会也很常见。遇有这种情况,拍卖师应该提示其举牌示意。若他坚持不举,且不会影响竞价继续,拍卖师可以默许。所以标准没有强求竞买人应当举牌,而是用了“宜”字。

    (三)7.5.3 若无他人竞价而竞买人举牌不放或再行举牌的,拍卖师征询意见后可为其继续加价。

    在拍卖会上,有两种情况会出现竞买人在无他人竞价时仍举牌不放或再行举牌自我加价。一种是竞买人第一次参加拍卖会不了解竞买规则;还有一种便是竞买人抱持志在必得之心。因而这两种人会在无他人竞价时频频举牌或举牌不放。为了辨别其属于那种情况,拍卖师为其加价前应当征询一下他的意见,避免因双方的误会最后产生纠纷。况且,拍卖师征询意见的做法可展现其诚信、公正的职业风貌。

    (四)7.7.3 拍卖师不应接受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买定后的竞价要求。

    这是一个落槌即为成交的法律概念。《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因此,拍卖师落槌,既是法定的成交方式和操作程序,也是法律意义上的“承诺”表示。一经落槌的成交价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包括拍卖师本人)都无权并不得推翻或修改这个落槌价,否则须承担悔约的法律责任。

    但我国有一些拍卖师不重视落槌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片面强调价高者得规则,即在其落槌后,又有竞买人要求加价的,他仍会允许竞价继续,招致获得落槌价的买受人的不满,自损权威。请注意,拍卖会存有遗憾是件很正常的事情,虽然落槌价可能不是竞买人最高的应价,但拍卖师必须坚持“一锤定音”的法定成交方式,坚守落槌的法律效力。

   (五)8.1.5 拍卖师宜记录每个标的成交价和买受人牌号。

    有拍卖师认为这个要求没必要,反正有记录员在旁记录。而这个条文恰恰是国内一些资深拍卖师要求加上的。这样做主要是预防买受人一旦对成交结果产生异议,拍卖师的记录就可以可提供权威凭证。所以,《规范》要求的拍卖师记录工作其意义与记录员笔录工作有所区别。

   (六)9.1.6 拍卖师宣布不成交时不应落槌。

    我们已知,《拍卖法》规定的成交标志是“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也就是说,落槌即为成交,不成交自然不能落槌。

    拍卖师不成交落槌的行为,容易造成委托人误以为成交的误会,也容易误导竞买人产生拍卖会“买气”很旺的假象,拍卖师有不诚信操作之嫌。这种不成交落槌现象在我国艺术品拍卖中时有发生,学的是西方拍卖师的那套做法。但别国拍卖法律与我国《拍卖法》的要求不同,若国际惯例与我国《拍卖法》的精神和要求相冲突的,我国拍卖师必须依照我国《拍卖法》的规定操作。拍卖标的不成交的,拍卖师应当明确宣布“没有成交”,不应不宣布或含糊其词,更不得落槌。

 

    规范源于细节

    王刚

    第三届“中拍杯”全国拍卖师大赛评委、资深拍卖师

 

    《拍卖师操作规范》的出台是我国拍卖业未来持久发展必然和必须的一步。在我国拍卖业仍然是个新兴行业,没有什么经验,尤其是对拍卖师的培养、规范等方面都与社会需要存在着一定差距,是在摸索中前进。由于我们缺乏对拍卖师道德,行为和技术上的规范,众多拍卖师都按照自己对拍卖的理解去诠释拍卖工作,造成了拍卖工作的不标准,不规范,不统一,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结果,这次《规范》的制定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

    这次《拍卖师操作规范》在拍卖师行为方面制定了详细的规范。比如,要求拍卖师“拍卖师主持前,应备妥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记录原件和拍卖槌等必备用品”。目前还是有很多拍卖师忽略这个细节。再比如有些拍卖师拍卖前没有审核拍卖公司是否有拍卖某类商品的拍卖资质,如艺术品拍卖资质,艺术品中究竟哪类资质可以拍,哪类不可以拍?对于有些慈善机构和其他公益组织举办的慈善类和公益性质的拍卖会,只考虑动机,未考虑程序是否合法,疏于审查或根本就不审察。此次《规范》明确要求“拍卖师应查看拍卖企业是否具有拍卖资质,查看拍卖标的是否符合该拍卖企业的经营范围”。

    在技术规范方面《规范》也制定了详细的条款。比如在拍卖会开始前的的工作程序和内容(见7.2.1),有些拍卖公司在拍卖会开始前用一般工作人员代替拍卖师宣读拍卖规则、勘误,和其他一些需要声明的事项,这样既违反了《规范》中规定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我们现在有很多拍卖师没有记录落槌价和落槌牌号,一旦出现错误、纠纷,拍卖师就无法拿出确切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从而无法区分责任。因此在《规范》中明确规定“8.1.5拍卖师宜记录每个标的的成交价和买受人牌号。8.1.6拍卖会结束后,拍卖师应在拍卖人制作的拍卖笔录上签名”。

    当然《规范》也没有达到尽善尽美,还需要继续修改完善,有些地方还存在着不同意见,比如:”7.7.3拍卖师不应接受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买定后的竞价要求。”假如在拍卖师落槌的同时有竞买人加价的,(因为在拍卖师落槌的同时举牌,理论上拍卖师是无法半截停住的。竞买人确实是在落槌前举的牌,不承认有违反法律法规之嫌,同时在经济上也给委托方和拍卖人在经济上带来损失);或拍卖师落槌价出现口误,如3000万报成3000的是否应允许拍卖师继续拍卖或更正口误等问题。

    总之,我们有了《规范》,在今后就有了对拍卖师工作考核的标准,就能使拍卖师的培训,教育,规范,处理方面有了依据,就能把不太标准的工作逐步规范化。

 

 

    拍卖师执业规范的里程碑

    郑晓星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广东省拍卖业协会秘书长

 

 

    2012年3月23日,国家商务部颁布了国内贸易行业标准《拍卖师操作规范》。作为该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和编制小组组长,我内心感到十分欣慰。虽然我与编制组的许多同志在拍卖业内是行家里手,但在标准化文件的编制工作方面则都是“门外汉”。自2007年4月接到任务后,我们从零开始,共同努力,边学边干,广泛征求业内意见,经历了五年艰难的编制历程。

    该《规范》是我国首部有关拍卖师操作行为的行业标准。它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拍卖行业的规范发展,尤其是拍卖师执业的规范操作,将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价值和历史意义。大家知道,拍卖师是我国法定的拍卖活动主持人,其在拍卖台上的言行举止均具有法律效力,操作时有一些法定的主持程序和要求,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执业。但由于这部分规范性内容在我国《拍卖法》和相关法规中基本空白,行业长期以来只能借助上岗前的执业培训和资格考试进行规范,因此不具有较强的规范效力。有些拍卖师主持比较随意,不少行为违背了《拍卖法》规定的法律基本原则和操作规则。

    《拍卖法》规定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法律基本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拍卖师就应切实体现法律原则的贯彻执行。《规范》里我们将这些原则编制到了具象化的行为规范中。如:6.1 拍卖师不应拍卖未予公开拍卖信息或未经公开展示的拍卖标的;6.3 拍卖师应在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注意事项以及其他应予公开的拍卖信息,不应泄露应予保守的商业机密;7.4.2 拍卖师应公平引导竞价,并视情况变化调整竞价幅度;7.4.4 拍卖师接受竞买人小于竞价幅度报价时,也应接受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幅度竞价;7.5.1 拍卖师不应无故拒绝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的应价及竞价。

    《拍卖法》也规定了拍卖行业必须遵循的一些操作规则,如保留价规则和价高者得规则等。因此,《规范》里就必须要有这方面的具体行为规范。如:7.6.1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7.6.2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且委托人要求保密的,拍卖师不应在保密期内公开保留价;7.6.3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拍卖师应核实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不低于保留价。7.7.1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7.7.2 买定方式为落槌的,拍卖师落槌时应关注其他竞买人的举动,确保落槌的成交价是竞买人的最高应价;7.7.3 拍卖师不应接受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买定后的竞价要求。

    对于《拍卖法》规定的这些基本原则和操作规则,我国拍卖师应当都是烂熟于心的,但到了拍卖主持时,有些人的操作便出现了问题。据中拍协掌握的各地拍卖诉讼纠纷中,拍卖师违背法律原则和操作规则的问题占了相当比例。如:拍卖师拍卖的标的,公告时间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公告期;有的甚至在拍卖过程中临时加入了一些未经公告和展示的标的。又如有拍卖师以不公平的竞价幅度或其他手段歧视竞买人,将标的有倾向性地拍给某位竞买人;还有的拍卖师未经委托人同意,操作时有意或不经意地泄露了保留价;更有甚者未达保留价落槌成交;有些拍卖师落槌的成交价不是竞买人的最高应价,落槌时忽视或故意无视竞买人的更高应价等等。这些操作上的问题或失误不仅为拍卖企业带来了法律上的麻烦或经济损失,也损害了我们行业的形象。

    客观来讲,《拍卖法》对拍卖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如何操作未作具体明确,也是导致拍卖师操作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拍卖师操作一旦出现法律纠纷或讼案,各地人民法院因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行业标准,判案时往往会自行解读《拍卖法》规定的原则和规则,所以,各地的判决结果也会很不一致。我们认为,该标准的编制工作不仅有利于规范拍卖师的操作行为,也有利于规范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各方面行为,更有利于人民法院的判案工作所需,并对将来的修法工作提供可操作性的帮助。因此,该标准的颁布,对全行业来说是件十分有价值和意义的事情。

 

 

    守住拍卖师诚信之魂

    刘绘

    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湖南赛德首席拍卖师

    作为《拍卖师操作规范》起草者之一,要问我拍卖师怎样才能做到规范操作,我的答案是:拍卖师按照《规程》规定,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操作原则,就守住了一个拍卖师的灵魂和核心价值,就能真正实现规范操作。其他条款多为一些技术动作、规定动作,唯有此条最需要一个拍卖师用心去把握、体会,真正做到、做好不容易。

    目前来看,不公开的拍卖活动极为罕见,能做到“公平、公正”就能实现“诚实信用”,所以拍卖师关键是如何做到公平、公正。

    那么在实现“价高者得”时拍卖师应当怎样做才是公平、公正。

    无论采用何种拍卖方式,都必须体现价高者得,这一点拍卖师都懂。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拍卖师却以此为由,为了追求企业效益,获取最大的利润,将一种交易原则演绎成了一种交易目的,刻意追求高价成交。他们理解和实践的价高者得就是:拍卖成交价格越高越好。在利益的驱使下,这些拍卖师倾其所能,采取各种方法鼓动、引诱竞买人出价。他们或者将标的有限的价值空间无限夸大;或者在竞买人之间有意制造矛盾,挑唆竞价;或者不断降低竞价阶梯,刺激竞买,挤压竞买人所剩无几的利润空间。须知这样做也许委托人、拍卖人是高兴了,价值最大化了,利润最大化了,但是对竞买人来讲公平吗?无数事例表明,买受人成交后违约不付款,甚至放弃竞买保证金“跑路”,究其原因往往都是买受人感到价格太高、无法承受。这其中与拍卖师的上述推波助澜行为有着极大的因果关系。

    公平和公正都是相对的,拍卖师要对拍卖活动的所有当事人都保持公平和公正。将利益的砝码过多的倾向于委托人和自己所在的企业,就会忽视、损害竞买人的利益。多年来我主持拍卖时一直在坚守价高者得的同时,也反复推崇“价合适者得”的理念,并不断地在拍卖操作中付诸实践。我这样做不但得到竞买人的高度认可,也得到了委托人的理解和认可,公司也能得到合理的利润,做到一个拍卖结果下来实现“三赢”。比如在二手车拍卖时,竞买人大多是从事二手车买卖的中介机构,考虑到他们买下标的是要再卖出去以后才能获利的,针对这种竞买人,怎样做既能让他们有积极参与竞价的热情,又有一定的再次交易获利空间呢,在防止串价行为的前提下,我设计了两种与其他资产拍卖不同的增价拍卖方式。第一种方式是,一旦车辆竞价超过底价20%以后,就将竞价阶梯调整在不超过底价1%的范围内,然后提示竞买人由三声报价改为一声报价,同时提槌快速报价,不给予竞买人更多的犹豫、考虑时间,眼观六路,耳听八方,锁定最高出价人以后,报一声“最后一次!”,只要无人无牌就迅速落槌。第二种方式是以底价为起拍价,约定一个很小的加价幅度(一般是100元或50元),一律使用口头叫价,无需引导,将主动权交予竞买人,直到他们之间无人加价为止,报一声“最后一次”落槌成交。这两种方式竞买人反映都相当好,觉得拍卖师的做法“很公平、很公正”。

    再说说“先价先得”。

    先价先得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减价拍卖时“最先作应价表示且价格高于保留价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减价拍卖时有录像监控,有众多竞买人的相互监督,拍卖师想故意将标的拍给某竞买人的难度较大、风险也大,一般拍卖师还是比较顾忌的。第二层意思是“在增价拍卖时,对竞买人表示的同一价格可以辨别出价先后的,则应确认先出价者的价格”。这种情况下是最能考量一个拍卖师是否坚守公平、公正操作规则的。举个反面例子。多家拍卖企业受法院委托联合拍卖一宗土地,约定各自招商,最后根据各企业客户人数的不同、出价次数的不同、报价高低的不同以及最终由哪家拍卖公司所招客户成交,来分配佣金。主拍单位派出的拍卖师在主持拍卖时,绝大部分时间将目光盯在自己企业招揽的几位客户身上,只要是这些客户举牌便迅速开始三声报价,对其他竞买人明显的出价在先,要么视而不见,要么延迟三声报价,不断鼓动自己的客户加价,甚至临时毫无征兆和依据的降低竞价幅度引诱自己的客户加价。如此反复直至最总让自己的客户成交。拍卖师公然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拙劣表演令在现场观摩的我十分痛心,甚至为其感到耻辱。

    从事拍卖工作近20年,诚实信用一直是我个人从业的基本理念,在参与起草《拍卖师操作规范》的过程中,我也在努力使诚实信用原则在拍卖师主持中有所体现,希望各位同行在今后的工作中互勉。

 

    细心领会 灵动主持

    吴迪

    第三届“中拍杯”全国拍卖师大赛“铜槌奖得主

 

    经过近五年的孕育,《拍卖师操作规范》已于今年六月一日开始实施。用到孕育一词,源于该规范的出台确属不易,其间辗转启合五年之久。拍卖行业从最初的摸索、探路到现在的有序发展,从社会对其的陌生疏离到现在的高度关注,走过了二十多年。做为拍卖会场上的灵魂人物——拍卖师,人员队伍也扩展到了一万多人。而近些年来,因为拍卖师在主持拍卖时出现差错而造成纠纷的报道不断见诸报端,为了行业的蓬勃发展,也为了拍卖师整体素质的提升,协会领导组织拍卖一线的诸多前辈、老师共同拟定出台了《规范》。

    《规范》定义了拍卖术语,规定了执业注册拍卖师在拍卖活动中的基本操作原则、程序、要求以及如何区别主持不同方式的拍卖会,其中部分是拍卖法中拍卖师相关法条的扩展和细化。

    “应”、“宜”、“可”是《规范》中常常出现的字眼。这三个字的执行尺度不一。“应”,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宜”表示允许有所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可”比“宜”尺度更轻。举个《规范》中的例子:“9.1.3拍卖师应约定最后的报价方式,宜以“三声报价”方式表示。”拍卖师应该在拍前向竞买人说明落槌前的提示方式,但方式有多种,艺术品拍卖会拍品数量大,一般均采用一声报价方式,用“最后一次”做落槌前的提醒,该条文并不强制使用“三声报价”。由此可知,拍卖师在使用《规范》时能够做出分别选择,不过,谨防踏入“应”的雷区。

    《规范》同时也可以理解为拍卖师执业上岗的基础培训文案。每年有数百新拍卖师进入行业,他们的实践经验一片空白,《规范》可以对他们以后的执业做出有效指导,使其有所为有所不为。即使是老拍卖师也可能因为主持拍卖会的类别有所侧重,而对其它方式的拍卖不熟知,《规范》能加强对拍卖更全面的认识。

    另外,《规范》不触及主持风格。有同行担心《规范》的出台会束缚住拍卖师,不能施展多样化的个人主持魅力,从而造成拍卖师千人一面的现象。通读《规范》,并无相关约束,不会因此局限拍卖师各展所长。相信在以后的拍卖舞台上,会涌现出一大批优秀卓越的拍卖师,尽情舞动他们的梦想。

    我想可以将《规范》比作一只透明的玻璃瓶,它使瓶内所盛不会泼洒倾泄以至难收,又使琼浆晨露、蜜蕊繁花可尽收其中,从而绽放出每个人的独特光彩。

 

    执业行为的技术标尺

 

    董永

    第三届“中拍杯”全国拍卖师大赛主持人

 

    《拍卖师操作规范》已于近期实施,心中感慨万分,我国拍卖业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得以恢复发展的,至今也不过20多年的时间,在这20年的行业发展中拍卖师队伍也在不断前行。记得在我刚入行的时候,一位前辈曾经说到:你们现在赶上了好时候啊,考试的时候还有拍卖师教官言传身教,一步一步的指点,在我们那个时候根本就没有任何的资料,要想前进一步都是非常困难的,就是想学习都找不到地方。言下不胜唏嘘之意。

    我是从2006年开始接触拍卖这一行业的,至今已经有六年的时间了,在我看来,《拍卖师操作规范》可以说是拍卖师从事拍卖活动的重要指南,是提高拍卖师职业素质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拍卖师操作规范》,能使拍卖师的工作更加规范化、合理化、有序化,从而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经济风险、法律风险。那么,在《拍卖师操作规范》即将开始实施的情况下,如何更好地运用并发挥《拍卖师操作规范》的功能,是我们每个拍卖师应当关注的。我国的拍卖业发展状况与国外两、三百年的拍卖事业、拍卖经验相比较而言,仍然存在很多需要改进、发展的地方,拍卖师队伍建设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拍卖师操作规范》可以使拍卖师在实际工作中几乎每一个环节都有一个可以参照的标准,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拍卖师的失误。

    记得在《拍卖师操作规范》刚开始征求意见的时候,有个别的拍卖师认为《拍卖师操作规范》有可能会不利于拍卖师的现场发挥、不利于自己的个性化的主持,其实不然,《拍卖师操作规范》是给了拍卖师更大的、更加合理合法的发挥余地。拍卖师所从事的是一个非常严谨的经济活动,他所主持的每一场拍卖活动都必须是合法的、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活动,拍卖师在台上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必须是对所从事的经济活动负责的,严格意义上的说就是一种法律上的要约,而《拍卖师操作规范》从拍卖的基本原则、准备工作、行为规范、主持工作、主持程序、拍卖方式等各个方面用严谨的语言与步骤讲解的非常清晰明了,做为拍卖师来说,严格遵守《规范》可以规避许多不必要的纠纷。同时,《拍卖师操作规范》是无数拍卖界的前辈用心血、甚至是惨痛的教训总结出来的,对于完善拍卖师主持风格很有帮助。所以说,《拍卖师操作规范》是每一名拍卖师从业行为的主心骨,也只有在正确的、规范的指导操作下,拍卖师才有可能放心的、没有瑕疵的主持各种拍卖会,才能尽情的在拍卖场上展示自己的才华与魅力!

 

 

    《规范》给了我们一个标准

    牛岩

    第三届“中拍杯”全国拍卖师大赛“最佳人气奖”“最佳口才奖”得主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拍卖师操作规范》的出现就是给从事拍卖工作的参与者了规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关于拍卖会主持的规定只有“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了了数字,究竟怎样主持?由拍卖师主持的拍卖会是什么景象?谁也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以至于我在参加十年毕业同学聚会时,同学“神秘打探”到,你们拍卖师是怎么把价钱给忽悠上去的?进而怀疑拍卖会上的举牌、喊价者是否都是“托儿”。

    《拍卖师操作规范》的出台,给了拍卖师一个操作的标准,给了准备成为拍卖师的从业者一个模板,更重要的,我认为是给了社会大众一个认识拍卖,了解拍卖师,进而衡量拍卖师操作是否规范,拍卖会是否公平的放大镜。

    拍卖师主持拍卖会是主持活动的一种,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文艺活动主持、会议主持,因为拍卖活动主持有很强的程序性和法律规则的规范。如果任由操作者自由发挥,而又缺少事先告知明确的基本操作规则,便使得拍卖会变得神秘莫测,仅仅靠一纸《拍卖规则》、《竞买须知》恐怕很难让人琢磨清楚拍卖游戏的规则、拍卖师的操作。如再赶上设置一个保留价,确定几个优先购买权人,恐怕公开透明的拍卖活动就被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

    拍卖不是一个魔术表演,一场拍卖会需要让每个亲历者都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知道台上的主持人需要做什么、说什么。拍卖师手执木槌,每一句话甚至每一个动作有什么理论依据不需要每个人知晓,但在他主持下维护一个公开、公平的环境,公正的对待每一个竞买者却是一个合格拍卖师需要做到的。

    《拍卖师操作规范》通过国家标准的形式公布出来,不仅仅是规范了每一个拍卖师,我认为它更重要的意义还在于,向社会展现了拍卖师和拍卖会应该有的模样。这个规范在给拍卖师立规矩的同时,也给大众了一个衡量拍卖会操作的标准。我们的规范就是要告诉社会,我们的拍卖就是一个阳光下的交易,我们的拍卖师是在用一颗公正的心维护每一次拍卖会的公平交易。

 

 

    2012年6月刊目录

    正刊

    目录

   
08      刊首语    拍卖业愿为中国文化繁荣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10      行业资讯  中拍协公布最新《自律公约》名单    
   
14      行业要闻  首届全国艺术品市场法制宣传周启动

16                全国拍卖标准化委员会年会召开

18                中国拍卖行业2012年宣传工作会召开

19                北京:打造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重镇

20      媒体聚焦  直击:文物艺术品企业达标评定工作

22      拍界专题  三方共同落实司法拍卖新政

24      特别关注  拍卖师执业管理与操作规范化

26                专访中拍协李卫东秘书长

28                起草小组解读《拍卖师操作规范》

30                综述:拍卖师执业规范化历程

32                拍卖师谈《规范》

37      拍协发布  全国拍卖企业2012年4月份经营情况简报

38      春拍专题  2012首轮春拍 稳健与创新并举

44      春拍拍品  北京荣宝  南京嘉信  广州皇玛

54      艺拍20年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亟待解决的问题

56      地方拍协  福建省年拍卖成交额创历史新高

58                新疆拍协 各项工作扎实有力

60      拍场连线  拍卖让冰岛茶香飘千里

61      市场观察  艺术品网络拍卖活力无限

62      拍中有法  由第三方造成的买受人违约是否应承担责任

63                多个承租竞买人如何确定优先购买权

65      竞买课堂  拍卖场竞价博弈的诀窍

66      拍界研究  由于实物期权的拍卖竞买人保证金定价

68                拍卖行业中艺术品的估价与售价

70      花卉拍卖  4月-5月KIFA花卉拍卖交易行情点评

72      拍卖信息  嘉德四季第三十期拍卖会

 

 

倒刊

目录

02         艺术新闻  国家文物局给博物馆打分

04       展讯发布  大英博物馆馆藏瓷器精品展

08      艺术市场  延安文艺座谈会70周年美术展再现时代特色

10                2012艺术北京 完整亚洲理想

12                第六届艺术中国首次评选公民收藏家

14                第二届广州艺博会艺术相亲模式受青睐

16      市场研究  中国艺术品市场进入新阶段

18      国宝空间  首博粉彩重器 色柔画美艺精

22      拍界看点  长安画派 市场极富成长性

 


   
 

                                        --来源:《中国拍卖》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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