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提高我国拍卖业的整体实力,引导拍卖企业提升拍卖服务质量和综合能力,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拍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标准《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GB/T27968-2011)开展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拍卖企业(含外商独资、合资),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按照《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国家标准的要求申请拍卖企业等级评估。 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不能申请参加拍卖企业等级评估。 三、内容更新中...会(或常务内容更新中...会)应依据国家标准确定拍卖企业等级评估的工作原则;并负责审定评估结果;协调解决拍卖企业等级评估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设立“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负责组织拍卖企业等级评估的申报资料审核、企业现场核查、公示、受理企业申诉及结果发布等工作。 五、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按照集中、定期的原则开展,不接受临时参评。 六、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对内容更新中...不收取费用。对非内容更新中...收取评估费用,费用标准由评估办按照工作成本核算确定。 七、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的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初评由第三方人员——审核员完成,审核员由评估办负责聘任。 八、设立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督查组,负责对评估工作全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同时接受各类投诉并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九、中拍协应将拍卖企业等级评估最终结果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并建议依据企业评估的等级委托开展相应业务。 十、中拍协依据评估最终结果,对具有A级以上等级的企业统一制作等级证书,并为需要牌匾的企业制作牌匾。 十一、中拍协对具有A级以上等级的企业实行动态化管理。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或因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在生效裁判中被确认为有违规经营行为,经查实后,由评估办取消其具有的等级。 十二、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相关人员在参与企业等级评估过程中,如与参评企业有组织、经济或其它联系时,须主动声明并回避。 十三、凡参与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的人员,对所接触评估材料和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如有泄密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四、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来源:中拍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