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师执业行为,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提高拍卖师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拍卖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拍卖活动主持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试合格者,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以及《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是拍卖师注册及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接受国家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拍卖师资格考试、注册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二、注册和年检
第四条 拍卖师执业注册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年检一次。 注册有效期满前1个月,拍卖师应按规定主动参加年检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 拍卖师每年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第六条 年检时,拍卖师应将年检材料经所在拍卖企业盖章后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进行初审,年检材料包括: (一)《年度拍卖师执业资格年检申请表》; (二)其它规定的材料。 未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的,上述材料可直接报送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拍卖师在拟组建的拍卖企业参加年检时,年检申请表由拟组建的拍卖企业负责人签字。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在收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签章;对申请注册有异议的需书面说明并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第八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符合注册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注册。 三、执业行为
第九条 拍卖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依法执业,规范运作。
第十条 拍卖师主持拍卖会必须同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
第十一条 拍卖师主持有文物、烟草等限制性流通标的拍卖会前,应要求企业确认拍卖标的不超出本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拍卖师不得利用执业之便接受拍卖活动当事人不正当的钱物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向他人行贿。
第十三条 拍卖师在注册有效期内,方可主持拍卖会。 第十四条 拍卖师应在所注册的拍卖企业执业。 拍卖师代表所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为其它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的,双方企业在拍卖活动开始前必须签订协议或合同。
第十五条 拍卖师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它单位,用于主持拍卖会或注册新的拍卖企业。 四、变更注册
第十六条 允许拍卖师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合理、有序调动。拍卖师变更注册申请应由本人提出,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拍卖师在一个年检有效期内,变更注册不得超过一次。 新取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首次注册的拍卖师,应在该拍卖企业注册满一年后,方可提出变更注册申请。 拍卖企业被注销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企业破产的,拍卖师变更注册时,不受此时间限制。 第十八条 拍卖师申请变更注册到拟组建的拍卖企业时,应当在提出申请前连续执业满三年以上,且每年主持过三场以上的拍卖会。 拟组建拍卖企业成立后,拍卖师应及时申请更新《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 拟组建拍卖企业未能设立时,拍卖师应及时申请再次变更注册,但不得申请变更注册到其它拟组建拍卖企业。
第十九条 不在注册有效期内的拍卖师不能变更注册。
第二十条 变更注册时,遵照以下程序: (一)拍卖师应分别向变更注册所涉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提交《拍卖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2.《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原件; 未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的,拍卖师直接将上述材料报送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拍卖企业不同意变更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应及时与拍卖企业核实并记录有关情况,自拍卖师提出申请满3个月后,方可出具初审意见并附上核实记录材料报送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三)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进行复审,对符合变更注册规定的,给予办理变更手续。 对不符合变更注册规定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或拍卖师说明。 (四)拍卖师变更注册的情况及时予以公布。
五、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拍卖师不在规定时限内主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执业资格六个月: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拍卖师主持有文物、烟草等限制性流通标的拍卖会前,未按规定要求企业确认拍卖标的是否超出本企业的经营范围的。
第二十三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执业资格一年: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提交年检材料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使用超过年检有效期的证书主持拍卖会的;
第二十四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执业资格一年或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以个人名义为非本人所注册拍卖企业之外的企业或其它组织主持经营性拍卖活动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将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其它拍卖企业,用于主持拍卖会或注册新拍卖企业的; (三)以涂改、伪造或其它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的材料通过年检或变更注册的。
第二十五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连续两年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因违规执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利用执业之便接受拍卖活动当事人不正当钱物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的,与拍卖活动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它当事人利益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一)不再从事拍卖业务的; (二)出国定居的; (三)死亡或失踪的; (四)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其它可注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和拍卖企业对违法违规的拍卖师有建议处分权,处分决定权属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具体工作由拍卖师管理部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对处罚或裁决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提出复议申请(具体工作由行业自律办公室负责)。
六、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制定的拍卖师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