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拍协法律咨询委员会 最近,围绕着拍卖程序的起始如何计算以及在拍卖现场只有一个竞买人举牌应价的问题,有很多拍卖企业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对此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专门邀请了拍卖法和合同法的有关专家,进行了专门的研究。考虑到这一问题具有普遍性,因此决定通过《中拍网》进行集中答复。 首先《拍卖法》规定的拍卖程序具体指什么?包括哪些阶段和内容? 我国《拍卖法》第四章是关于拍卖程序的规定,包括拍卖委托、拍卖公告与展示、拍卖的实施和佣金等四个组成部分,上述程序属于法定程序。拍卖程序开始和终止的计算方法,根据《拍卖法》第四章关于拍卖程序的有关规定,拍卖程序的开始应当为委托人和拍卖人建立委托合同作为计算依据;另根据《拍卖法》第54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作为拍卖各方法律关系的结束。因此在上述期间,均属于拍卖程序的有效期间。 另外根据商务部颁发的《拍卖管理办法》及全国工商总局颁发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在拍卖程序中还应该包括在拍卖前到拍卖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取得拍卖许可;以及与竞买人签订竞买协议,在拍卖结束后继续向拍卖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等相关内容。因此拍卖程序并不单纯指向举行拍卖会,而应当包括从接受委托开始,至委托合同终止的整个过程。 其次有人提出如果在一场拍卖会中有两个竞买人签订了竞买协议,取得了竞买资格,领取了竞价号牌,但在召开拍卖会时只有一个竞买人举牌应价,该拍卖的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该规定中的“公开”,系指拍卖的程序应当公开;该规定中的“竞价”,系指拍卖中应当具备价格竞争的条件,即竞买人以独立竞价的形式参与价格竞争。 如果有两个竞买人签署了竞买协议,并领取了竞价号牌,但只有一个人进入现场,或者两个人均进场,但只有一个人举牌,该拍卖均应视为符合竞价条件的法律规定,拍卖结果合法有效。首先拍卖法并不要求竞买人必须进入现场竞买,《拍卖法》第34条规定:“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同时商务部颁发的《拍卖管理办法》中第39条还规定:“拍卖企业可以在拍卖会现场设立委托竞买席,并在拍卖会开始时对全体竞买人作出说明。”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电子竞价甚至网络竞价逐步走入我国的拍卖市场,不要求竞买人进入现场竞买的现象将陆续增加,因此竞买人是否进入现场直接参与竞买,不是拍卖程序的要件,不影响拍卖的结果。 拍卖中有两个以上的竞买人参与竞买,但只有一个应价,符合拍卖的法律规定,拍卖结果合法有效。我国《拍卖法》中第38条规定“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因此最高应价属于价格比较的结果,即该应价高于其他竞买人的应价。同时《拍卖法》第50条还规定“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该规定表明竞买人的最高应价还应当满足保留价的规定,即在拍卖中通常称之的“不达底价不能成交”的基本原则。因此当竞买人的应价满足上述规定时,拍卖成交。 在拍卖中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时,只有一人应价,同样应当视为该应价属于最高应价。可以通过下面的计算公式进行比较: 假设竞买人A与竞买人B在有保留价的拍卖中参与应价,A举牌应价,B未举牌应价,则: A(Pt)>B(Pt) 公式中P表示价格(PRICE),t表示时间(TIME),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即AP=BP,但应价时间存在先后即At>Bt,表明B 竞买人和A竞买人计划应价相同,但B竞买人应价时间晚于A竞买人,且B竞买人不愿再加价,此时A竞买人的应价高于B竞买人。如果此时A竞买人的应价高于或者等于保留价时,拍卖成交符合法律规定,拍卖结果合法有效。 在电子竞价拍卖或者网上远程拍卖时,就是根据上述公式进行比较和确定的。《拍卖法》及与拍卖行为有关的部门规章中,均不要求竞买人参与竞买时必须应价,只要求成交时的价格满足最高应价高于或者等于委托人确定的保留价,因此在拍卖中无论竞买人的人数多少,只要满足了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拍卖结果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