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涉诉资产拍卖进场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以下简称“拍卖中心”)涉诉资产拍卖活动进场交易工作,根据《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省高院、省经信委、省国资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确定人民法院涉诉资产统一交易场所的通知》(粤高法〔2012〕303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强全省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监管工作的通知》(粤经信商贸函〔2013〕138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企业实施的涉诉资产拍卖进场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涉诉资产拍卖进场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做到“统一进场交易、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网络平台、统一接受监管”。 第四条 拍卖中心是经省高院、省经信委核准指定的全省涉诉资产统一交易场所,是面向社会的行业公共服务平台,为拍卖企业涉诉资产拍卖进场交易提供场地、设备、网络技术支持等相应的服务。 第五条 拍卖企业当年度首次进场拍卖时须与拍卖中心签订《进场拍卖协议书》,并依据拍卖中心有关规定办理进场登记手续,依法从事涉诉资产拍卖业务。 第六条 拍卖企业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组织实施拍卖活动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负责拍卖备案、拍卖公告、拍卖标的展示、办理竞买人登记、召开拍卖会、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标的移交、配合产权变更过户、向人民法院报告拍卖结果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拍卖中心和进场拍卖企业应接受法院、经贸、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加强自律意识,维护正常经营秩序,确保涉诉资产拍卖进场交易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 拍卖企业接受人民法院拍卖委托后,应及时启动相关工作,并向拍卖中心提出进场交易申请,和拍卖中心协商确定拍卖会时间和拍卖场地。如同一日期有多场拍卖会同时申请进场的,由拍卖中心根据拍卖企业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统筹安排。 第九条 拍卖企业应当在委托法院要求的时限内依法在《深圳商报》等主要媒体发布拍卖公告,并联系相关单位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同时发布;拍卖中心在深圳市拍卖业协会官网、拍卖中心微信平台配合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标的物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在相应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十条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 第十一条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拍卖时间、 地点;②拍卖标的物及起拍价、保证金数额;③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④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⑤拍卖企业的地址及联系电话;⑥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拍卖企业应当向意向竞买人展示、介绍拍卖标的物情况,并负责提供资料、解答咨询。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日。展示时,应当有标的物实物展示或与标的物相关的评估报告、瑕疵相关情况告知书等文件、文书的展示。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在刊登拍卖公告后因特殊原因取消拍卖会的,应及时通知拍卖中心。 第十四条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会开始前1小时到达拍卖中心做好相关准备,并办结与竞买人签署《竞买须知》、发放号牌等竞买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竞买人必须持保证金缴款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方可进入拍卖厅,并按竞买号牌对号进场。非竞买人不得进入拍卖厅。 第十六条 拍卖会由拍卖师主持。拍卖师主持拍卖会应当遵循《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以及《拍卖师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执业,规范操作。 第十七条 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采取拍卖中心现场监督和网络实时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法院、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可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对拍卖会进行监督,监管部门和委托人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到拍卖会现场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拍卖竞价过程中发生网络故障或其他不宜继续拍卖情形,需要中止或者终止拍卖的,拍卖企业应当及时请示委托法院并按法院决定执行,同时及时向竞买人通报。 第十九条 现场拍卖会结束后,拍卖企业应当及时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与拍卖中心一起组织竞买人有序离场;网络拍卖会结束后,拍卖企业应当及时与买受人联系办理成交确认手续。 第二十条 拍卖会结束后,拍卖企业应当及时与拍卖中心签署《进场拍卖结果确认表》,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标的移交、拍卖结果报告等相关后续工作。 第二十一条 拍卖企业、拍卖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涉诉资产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二条 拍卖企业、拍卖中心不得与竞买人或其他关系人恶意串通、压价拍卖。如在拍卖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拍卖中心应当对中心场所组织的拍卖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各类拍卖纪录及资料应整理归档保管,并接受拍卖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为维持拍卖中心正常运行,进场拍卖企业向拍卖中心缴交进场服务费,用于拍卖中心日常运作与管理、系统网络支持与维护等成本开支。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照拍卖中心相关规定执行。拍卖企业在拍卖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拍卖中心缴交应缴的服务费,拍卖中心向缴费拍卖企业开具服务费正式票据。 第二十五条 拍卖企业逾期、瞒报、拒绝按规定缴交进场服务费,或者未经法院和拍卖中心同意,擅自在拍卖中心以外的场地举办涉诉资产拍卖活动的,深圳市拍卖业协会将暂停为其开具诚信证明、签署年审意见及推荐“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等相关工作,并知会相关法院和经贸信息委等监管部门,暂停其委托拍卖业务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