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拍卖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深圳市拍卖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深圳市从事拍卖行业相关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企业,规范协调会员企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拍卖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会员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供会员咨询服务; (二)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企业标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三)组织会员间的交流活动; (四)开展市场评估,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广行业产品或者服务; (五)组织行业会展、招商,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六)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七)沟通本协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本协会与其他协会或者组织的关系; (八)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监督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九)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协助市、区政府参与行业治理,参与协调会员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所在行业有一定实力及影响力; (四)持有营业执照的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拟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对理事会做出的惩戒,向监事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规行约以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惩戒。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代表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会员代表一般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1/3,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时间一致,不超过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章程制定或修改应当经参会会员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会会员半数表决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惩戒;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出席会议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应当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业务二年以上; (二)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三)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在本会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本会会长或副会长可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设三名监事以上,一名监事长。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因特殊原因无法列席会议的,可委托监事列席会议。监事列席理事会,确认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必要时向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召集会员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大会; (八)接受会员对惩戒措施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者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为专职,对理事会负责,其工作直接向会长汇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本会应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本会应当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 (一)会费收取情况; (二)服务项目收费及其他收入情况; (三)经费使用情况; (四)监事会、理事会决议、决定; (五)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与本会关联交易情况; (六)章程规定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本协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所属行业或者相关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向全体会员发出警示通报: (一)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服务质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腐败案件的; (二)媒体披露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问题的; (三)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向本会通报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行业声誉事件的。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六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拍卖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条 本会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协会党组织主导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体制,设立行业自律机构,推进行业诚信自律建设;行业自律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由协会党组织负责人(设立行业纪委的由纪委书记)兼任。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4年3月1日五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