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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拍卖业协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2013-05-08 00:00:00

(2013年5月8深圳市拍卖业协会三届三次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深圳市拍卖业协会章程》以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也包括财产交接清册,各种批复及上级来文等各种会计资料。

第三条 会计档案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协会为会计档案的保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

(一)会计凭证。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 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年度终了都必须按照规定归档。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三)财务报告。包括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告的批复及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

(四)其它会计核算资料。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第五条 会计档案专职人员应将归档的会计资料按年、月顺序立卷存放。

第六条 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理手续。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秘书长或会长批准,会计档案专职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案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不得抽换。

第七条 会计档案不得带出室外,未经秘书长或会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存档案卷外借或转移至其他地方,不得拆散原卷册,如有特殊需要,须经秘书长或会长批准方能外借和复制,并须限期归还,非财务人员不得随意翻阅会计档案。

第八条 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格管理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如需复制或向外单位报送时,必须经秘书长批准,并办理签收登记手续

第九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定期保管分为三年、五年、十五年、二十五年四种。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具体保管期限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专职人员提出意见,由秘书长严格审查,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后,经会长审查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销毁。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会计档案,严禁自行销毁。对于其末了结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为止。

第十一条 由于人员的变动,会计档案需要移交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管人三人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 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推广,存储在磁盘(硬盘和软盘)上的会计文件与以书面形式存放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具有同等性质,应按会计档案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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