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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拍卖业协会人事管理制度
2013-05-08 00:00:00

(2013年5月8深圳市拍卖业协会三届三次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为规范本会的人事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深圳市拍卖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工作人员守则与工作纪律

第一条 协会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遵纪守法,合规办事。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协会章程、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二)敬业爱岗,恪尽职守。时刻注意维护行业和协会的荣誉与利益;勤勉尽责,勇于提出问题,勇于承担责任,不粉饰工作中的过失和错误,不畏难规避,互相推诿。

(三)廉洁自律,竭诚服务。严于律己,禁止以协会名义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强化服务意识,为行业、为协会、为会员做好服务工作。

(四)团结协作,讲究效率。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增强团队意识和大局观念,不断提高协会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五)勤于学习,务实求新。勤奋钻研,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工作认真踏实,勇于开拓创新。

第二条 协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程序,逐级请示汇报工作,未经明示,不得越权擅自作主。

(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以协会名义对外发表意见。

(三)严格遵守协会的保密规定,不得随意翻阅、复印、探问、传播、泄露与自己工作无关的文件、信息、资料,未经许可不得将协会的文件资料带出办公区域或作其他用途。

(四)使用协会公章必须按照《深圳市拍卖业协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五)爱护协会公共财产,节约使用办公用品,未经批准不得将协会财产私自挪为他用、借出、转卖或占为己有。

(六)自觉维持办公区域卫生,严格遵守防火、防盗等安全规定。

(七)自觉遵守协会的其他规章制度。

第三条 对违反工作人员守则、工作纪律以及协会其他规章制度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条 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代理行使会长职责。

第六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协会的日常行政管理事务,对理事会负责,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二)收集整理协会工作信息,草拟文书材料,建立协会工作档案;

(三)对申请入会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查;与会员单位日常联络及基本情况统计,对会员单位遵纪守法行为以及拍卖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调组织拍卖从业人员、拍卖师和拍卖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条件成熟时可自行组织培训。

(五)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撰写年终总结。

(六)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七)处理其他协会工作事务。

第七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职责:

(一)按照理事会的工作要求,完成本职岗位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本会文件收发及档案管理;

(三)做好本会会议及大型活动的事务性工作;

(四)负责本会年检、换证及相关工作;

(五)负责本会内部刊物编辑及网站管理;

(六)做好上传下达、咨询服务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人事任免

第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实行任期制,经协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变更、罢免程序按会员大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会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或罢免。

第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聘任及解聘

(一)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及解聘;

(二)协会财务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其聘用及解聘需经会长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协会与聘用人员协商一致后,双方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合同期限、试用期、工作职责、工作时间、休假、劳动报酬、保险福利、保密规定等,并据此执行;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入职时须提供准确、真实的个人资料料(如身份证、从业资格证、户口本、居住证、学历证书等)。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明属实,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警告或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 新入职人员应主动通过各种方式了解以下方面:

(一)协会背景、性质、宗旨、发展历程、业务范围、主要职能等;

(二)本部门职能;

(三)明确本岗位专业要求及工作内容等;

第十五条 公司对初次聘用人员实行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领取试用工资,在试用期内工作成绩良好或表现突出者,可按期或提前转为公司正式员工。试用期内未能良好承担岗位职责,予以退聘;

第十六条 在试用期内公司与聘用人员,一方要解除劳动关系时须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可解除劳动关系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试用期满,由聘用人员填写书面申请书转正,秘书长签署意见,报会长签批后可转正。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后,领取正式聘用人员工资。

第十八条 合同期满前1个月,协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双方协议确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未经协会审批同意,自行在其他单位兼职者,一经查明属实,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警告或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呈,须提前30天向协会提出书面通知,秘书长签批意见,报会长签批,可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因个人原因辞职,协会将停止其自离职日起的一切待遇及福利(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必须遵守深圳市拍卖业协会工作人员守则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工作成绩突出,经会长批准可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工资福利

第二十三条 协会秘书长及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临时聘用人员的薪金参照有关规定由秘书长提出意见报会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能享受法定假期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假期工资。

 

第五章 培训

第二十六条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协会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培训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协会可根据需要,有组织地开展人员培训。工作人员个人也可申请参加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必须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发展的需要,凡与职工本职工作没有直接联系的外出培训,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二十八条 职工外出参加培训须经会长批准。短期外出培训或参加学术会议按正常差旅标准报销,长期培训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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