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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拍卖业协会法人证书使用管理制度
2013-05-08 00:00:00

(2013年5月8深圳市拍卖业协会三届三次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法人证书使用管理,强化工作人员对证书使用管理的安全意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深圳市拍卖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法人证书由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和使用。有关人员不得擅自将证书带离工作单位或转借他人。

第三条 协会法人证书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如证书丢失,保管人员应及时向协会领导反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条 协会法人证书因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严格履行证书的交接手续,并保存书面签字记录。

第五条  如发现保管人员未按规定使用或保管法人证书,将给予收回证书保管资格或调离岗位等相应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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