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8日深圳市拍卖业协会三届三次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深圳市拍卖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会员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若本会设立分支机构,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第四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所议事项必须作会议记录。 第八条 理事、常务理事应履行职责,积极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如果理事或常务理事无故3次不参加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或常务理事资格。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