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8日深圳市拍卖业协会三届三次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深圳市拍卖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由会员荐举,具体荐举方式由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会员代表数不少于会员总数的1/3;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制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 凡进行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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