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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拍卖业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2013-05-08 00:00:00

(201358日深圳市拍卖业协会三届三次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深圳市拍卖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监督。

第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或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

第五条 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深圳市拍卖业协会章程》规定,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第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因各种原因不再担任理事、常务理事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另行选举人选担任。

(二)本会可根据会员(或会员代表)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表决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选举表决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或会员代表)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十四条 副会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本会副会长、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另行选举人选担任。

  本会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三条进行。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另行选举人选担任。  

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新任会长(法定代表人)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并将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结果抄报业务指导单位。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提出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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