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3日深圳市拍卖业协会二届四次常务理事暨二届三次
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等相关法律及行业规定,以及《深圳市拍卖业协会章程》的规定,为加强我市拍卖从业队伍建设,倡导高尚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规范拍卖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促进拍卖业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的拍卖业从业人员是指我市拍卖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拍卖师以及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拍卖业从业人员要坚决维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四条 拍卖业从业人员要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增强社会责任感,认真学习本行业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五条 拍卖业从业人员要建立平等互助、团结和谐的人际关系,提倡互相学习、互相支持、团结协作,反对互相拆台和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拍卖业从业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拍卖行业的声誉和拍卖业从业人员的良好形象,遵纪守法,敬业奉献。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和一切见利忘义行为。
第七条 拍卖业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行业规章制度,坚决防范和纠正不正之风,加强个人自律,做到:
(一)不得利用执业之便接受拍卖活动当事人不正当的钱财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向他人行贿。
(二)不得与拍卖活动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三)不得偏离执业准则,弄虚作假,违规违法经营,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为追求眼前利益,虚假宣传,随意许诺,互相勾结,蒙骗客户。
第八条 深圳市拍卖业协会负责对本公约组织实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拍卖业从业人员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公约的,深圳市拍卖业协会将视情节轻重实行劝诫或行业通报,对严重违反本公约的提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十条 本公约经深圳市拍卖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公约由深圳市拍卖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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