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3日深圳市拍卖业协会二届四次常务理事暨二届三次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拍卖业协会内部治理机构,加强对协会会员的管理,根据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行业协会法人治理指引》和《深圳市拍卖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本行业的经济组织持有合法有效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并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三条 协会接纳申请人入会,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申请人填写并提交“深圳市拍卖业协会入会申请表”;
(二)申请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拍卖师证书等资料复印件;
(三)协会秘书处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符合协会章程规定条件的,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吸收申请人为本协会会员的,由协会秘书处发出通知,并统一制作《会员证》和会员牌匾。
(五)申请人收到批准入会通知后,应按规定缴纳当年度会费。
第四条 协会会员应由其单位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出任代表,并可指派1名联络员与协会进行工作联系。
第五条 协会应当建立会员数据库。凡各会员的代表、联络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变更,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修改名册。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表决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退会自由;
(七)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协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会员资格被终止的,由协会收回其会员证及会员牌匾。
第九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按会员管理权限,向协会提交退会申请,交回会员证及会员牌匾。会员资格终止,当年度已缴会费不予退回。
第十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资格终止。
第十一条 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规定或有违法违规行为,损害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原2003年12月19日协会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的《深圳市拍卖业协会会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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