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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拍卖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2008-04-18 00:00:00

          (2008年4月18日深圳市拍卖业协会二届二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加强财务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深圳市拍卖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协会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协会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审议,并组织贯彻实施。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季编制财务报表。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政税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税务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三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本会经费独立。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名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三)费用开支审批权限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四)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协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人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四)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
  (一)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提出意见报会长批准。
  (三)协会专职人员因工作需要未能享受法定假期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假期工资。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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