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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拍卖业协会信息披露制度
2008-04-18 00:00:00

           (2008年4月18日深圳市拍卖业协会二届二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完整,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深圳市拍卖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义务和责任。本会应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披露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市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网站,其他信息披露,可刊登在本会内部刊物或协会内部行文。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由秘书处有关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和常务理事会文件以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违者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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