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8日深圳市拍卖业协会二届二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印章的使用管理,维护协会印章的严肃性,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深圳市拍卖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秘书处是印章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登记,并由专人负责;秘书处负责人是印章使用管理的责任人。
第三条 本会印章和财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存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使用协会印章须由会长审批或会长授权。
第五条 印章使用管理人员根据授权使用印章。办理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用印内容,做好用印登记。对手续不全、用印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用印。
第六条 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财务人员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不得把印章带离本会办公场所;不得开具盖有印章的空白介绍信或证明。
第八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负责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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