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拍卖业协会欢迎您!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中共深圳市拍卖业协会证书

社会组织4A等级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首页 |  关于协会 |  党建工作 |  会员管理 ↓ | 申请入会 政策法规 |  行业信息 |  拍卖信息 ↓ | 招商信息 网络拍卖 |  拍卖知识 |  活动报名 |  资料下载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详细内容
深圳市拍卖业协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2008-04-18 00:00:00

           (2008年4月18日深圳市拍卖业协会二届二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印章的使用管理,维护协会印章的严肃性,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深圳市拍卖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秘书处是印章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登记,并由专人负责;秘书处负责人是印章使用管理的责任人。
    第三条  本会印章和财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存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使用协会印章须由会长审批或会长授权。
    第五条  印章使用管理人员根据授权使用印章。办理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用印内容,做好用印登记。对手续不全、用印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用印。
    第六条  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财务人员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不得把印章带离本会办公场所;不得开具盖有印章的空白介绍信或证明。
    第八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负责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电话:0755-25950019
传真:0755-82095661
邮箱:szpmxh@163.com
邮编:518026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3069号星河世纪大厦A栋1307、1308室
深圳市拍卖业协会版权所有 粤ICP备102298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