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1日深圳市拍卖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协会工作开展,充分发挥协会会长、副会长职能作用,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和《深圳市拍卖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实行会长轮值制,轮值对象为本会副会长。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经会长办公会会议决定轮值会长。 第三条 轮值周期原则上为一年。 第四条 轮值会长行使以下工作职责: (一)遵守本会章程,轮值期间内主持协会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三)根据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的工作部署,负责推进协会的各项工作安排,指导督促秘书处日常工作的开展,审阅、签署协会相关文件。 (四)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遇重要决策问题需集体研究讨论时,及时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时不定期向会长办公会报告轮值期间开展工作的情况。 (六)代表本会出席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等重要会议和活动。 (七)组织应对协会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轮值期间发生的事件,由当值会长牵头处理,在轮值期间无法处理完成的,当值会长有义务配合协助下任轮值会长继续处理。 第五条 轮值会长未商请协会同意,不以协会名义对外发表讲话和评论。轮值会长不得以协会名义组织、参加与协会章程、宗旨不一致的任何活动。 第六条 轮值期满,应组织召开当值会长和下期会长交接会议,总结当年协会工作情况,对接下年工作计划安排。 第七条 轮值会长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规定,给本会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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