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1日深圳市拍卖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和运作,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和《深圳市拍卖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3-5名,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监事须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三)从事本行业业务二年以上; (四)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一)遵守本会章程,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保守机密,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规定,给本会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致使协会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参加决议的监事应负相应责任;但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八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条 本制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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